音乐人张俊以于10月15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正式起诉,原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主任赵安也在同一天被另案起诉。当赵安、张俊以被正式起诉的消息传出后,两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是众人关心的焦点。对此问题,法律界有关人士昨(20)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,“受贿罪”比“行贿罪”的犯罪情节严重得多,按照以往的法律案例,受贿罪至多可以被判处死刑。 张俊以于2002年10月15日因涉嫌诽谤罪被公安部门正式拘捕,近日被起诉的罪名是“行贿罪”和“诽谤罪”。张俊以行贿金额为61万元,行贿对象则是原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主任赵安。据某律师事务所的栾云根律师称,“受贿罪”又可分为“商业受贿罪”和“受贿罪”两种,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,只要符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钱财或者是非法收取他人钱财、为他人谋私利的,就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,数量巨大的,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而相对“商业受贿罪”,“受贿罪”的量刑更为严重,最严重的,甚至可以判处死刑,“曾经有这样一个受贿罪案例,犯罪嫌疑人受贿11万元,最终被判了11年有期徒刑。”不过,它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栾律师称,因为不知道赵安的主体身份到底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,所以他并不能确定赵安被起诉的罪名是“商业受贿罪”还是“受贿罪”,另外,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,还要看国家的损失有多大,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的情节以及是否退赃等等。 相对于“受贿罪”,“行贿罪”的量刑程度会小一点。栾律师称,“行贿罪”一般的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比较严重的,将被判处5到10年有期徒刑,特别严重的,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。而诽谤罪的量刑一般不会超过3年,也就是说张俊以所受的法律制裁可能远轻于赵安。 |